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《江蘇省行政程序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,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。據(jù)悉,《條例》共13章166條,對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中所遵循的方式、步驟、時限和順序作了全面規(guī)范,是我國首部規(guī)范行政程序的地方性法規(guī),力圖為行政權力行使“定好規(guī)矩”“劃出界限”。
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,作出行政行為應當遵循的方式、步驟、順序和時限的總和。行政機關依法規(guī)范行使職權,嚴格遵循法定程序,既有利于促進依法行政、高效施政,也有利于維護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。
維護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,是此次立法重要出發(fā)點之一。為此,《條例》作了相關規(guī)定。
在明確權利保障的原則和要求上,《條例》明確,未經正當程序,不得作出對當事人不利的行政行為,選擇行政管理措施或者手段,應當遵循最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;采用非強制性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,不實施行政強制,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法審慎決定。
為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,《條例》規(guī)定,啟動行政程序應當告知參與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,并明確當事人參與以及委托代理人、推選代表人參與行政程序的情形。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提出意見和建議,行政機關應當就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等事項征求意見,并對行政機關采納意見建議和反饋提出具體要求。
為維護當事人財產權益,《條例》規(guī)定,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征收征用應當給予公平合理補償,明確征用目的實現(xiàn)后,應當及時歸還所征用的財物或者恢復原狀。要求行政機關不得妨礙當事人履行行政協(xié)議,單方變更或者解除行政協(xié)議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,明確行政機關違約時當事人權利救濟的渠道。
《條例》要求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。如,《條例》規(guī)定,行政指導應當遵循自愿原則,行政機關不得以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從為由,采取對其不利的行政措施。
除了對行政程序的主體、行政規(guī)范性文件制定等抽象行政行為,《條例》還對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進行了全面規(guī)范?!稐l例》規(guī)定,行政處罰要做到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,要健全行政執(zhí)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。
為確保行政規(guī)范性文件合法合理、切實可行,《條例》完善了文件的制定和監(jiān)督制度,要求文件不得與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相抵觸。沒有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等依據(jù),行政機關不得制定減損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(guī)范性文件。起草單位還要對制定行政規(guī)范性文件的必要性、可行性、合法性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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